創設緣起
成立宗旨
協會任務
協會章程
組織架構
理監事成員
理事長簡介
會徽意涵
協
會章程-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
本會名稱為台灣永續生態工法發展協會
(
以下簡稱本會
)
。
第二條
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。
宗旨如下:推動生態工法及環境永續發展之相關技術,促進國際交流,
並提升我國生態工法水準為宗旨。
第三條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關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
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提供生態工法技術服務及教育訓練。
二、從事生態工法技術研發與學術研究提升我國生態工法之水準。
三、推動生態工法示範工程,加速優良新興生態工法運用。
四、舉辦環境生態保育及施工方法研討會,推動國內外生態工法技術交流。
五、參與國際組織,引進先進技術,並將國內優秀技術推展至國外。
六、督促生態工法的正確應用,提供未來發展策略建言。
七、推廣環境生態保育及生態工法觀念於社會大眾。
八、出版環境生態工法相關刊物。
九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第六條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、任務,主要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
會
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
會員
第七條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:
一、個人會員:凡年滿
20
歲,從事有關生態、環保、資源、工程之學者
專
家、技術人員、業者、支持推廣者及其他相關人員,贊同本會宗旨者
,經二名理事推薦,報理事會通過者,繳納會費後,得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學生會員:凡就讀相關科系或有興趣之在學學生,並贊同本會宗旨者
,經一名會員推薦,報理事會通過者,繳納會費後,得為學生會員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從事有關生態、環保、資源、工程之機關、團體或推
廣宣導機構,並贊同本會宗旨者,經二名理事推薦,報理事會通過者
,繳納會費後,得為團體會員。
四、贊助會員:贊助新台幣壹萬元以上,以利本會會務推展者,經二名
理事提名述明事由,經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五、榮譽會員:凡對生態、環保、資源、工程有卓越功績者,經二名理
事提名述明功績,並經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學生會員如喪失學生資格即自動喪失學生會員資格。
第八條
會員
(
會員代表
)
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每一會員
(
會員代表
)
為一權。
學生會員、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個人會員、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不按期繳納會費者,喪失會員資格。
第十條
會員
(
會員代表
)
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
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
(
會員 代
表
)
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,且不得要求退
還已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第十二條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且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之入會
費及常年會費。
第三章
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
大會
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
備後
行之。
第十四條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
(
會員代表
)
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五條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
(
會員代表
)
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
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
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
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定會員
(
會員代表
)
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
人為
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
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
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
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
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
(
常務監事
)
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
次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
(
會員代表
)
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
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
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
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
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
會議
第二十五條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
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
(
會員代
表
)
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
(
會員代表
)
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
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
會員
(
會員代表
)
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
(
會員
代表
)
代理,每一會員
(
會員代表
)
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
會員
(
會員代表
)
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
(
會員代表
)
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
數
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
(
會員代表
)
之除名、
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
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
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
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第二十八條
常務理事會得每一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理事會、監事會可每三個月舉行
會議一次,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
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
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
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
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
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百元,學生會員新台幣貳百元,團體
會員新台幣壹萬元,於入會時繳納,其他會員免入會費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,學生會員新台幣貳百元,團
體
會員新台幣壹萬元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
預
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
(
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
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)
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
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
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
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
關
核備
(
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
)
第三十三條
本會散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
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
附則
第三十四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
本章程經會員
(
會員代表
)
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
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
本章程經本會
93
年
11
月
19
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報經內政部
93
年
12
月
20
日台內社字第
0930046061
號函准予備查。